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改造和粪污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造模式。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应当与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