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