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查处影响农村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