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查处影响农村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