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保洁员的管理、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
(二)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六)爱护农村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八)其他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