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