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