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