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