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向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堆放、贮存、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