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保护区、准保护区防护网、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范围隔离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