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市、县(市)和双阳区、九台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分别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