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畜牧、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所属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建立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制度,发现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