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和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