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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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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有关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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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