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