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六条有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第八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乡村振兴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第八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