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落实金融支农服务奖励、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乡村普惠金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坚持资产负债配置本地化,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的支持;探索推动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大型农机具、养殖圈舍及活体畜禽、设施农业所有权等抵押融资。
完善涉农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和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条件、扩大担保范围,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联动工作机制,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处置农村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