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组织建设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议事协商形式和活动载体,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基层协商格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其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大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乡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