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组织建设第六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基层组织权力监督制度,开展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创新公开方式,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