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基层组织权力监督制度,开展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

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创新公开方式,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