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选派优秀干部到组织建设、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担任驻村第一书记,派驻驻村工作组,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本村致富能手、退役军人担任村干部;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机制;建立村干部、后备干部定期培训调训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县乡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提高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补贴标准,保障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水平适当提升;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