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组织和推动,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