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省负总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具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