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