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发挥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和资产潜力,依法通过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等形式,参与乡村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