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发挥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和资产潜力,依法通过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等形式,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