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推动群体发展型规模经营,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培育农业产业强镇,扶持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