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实际,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售地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发展农超、农社、农企、农校等农商互联、产销对接的新型流通业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