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停车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停车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和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行为管理,组织督查、考核等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监督管理规划实施,审批停车设施用地,组织审查停车设施设计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独立规划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管理道路范围以内的停车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