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开展停车设施和停车行为管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