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开展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