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