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和在道路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临时设置的,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以内划设的,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