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和在道路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临时设置的,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以内划设的,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