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经营监管机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放运营数据,包括车辆投放的类型、数量、区域以及车辆行驶轨迹等,实时接入数字城管监管平台;
(二)落实车辆停放管理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他方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并告知有关惩戒措施;
(四)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规停放车辆的承租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可以组织志愿者协助管理非机动车,将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摆放整齐。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