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坚持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实行收费管理,所得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