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白天高于夜间、拥堵路段高于空闲路段、路内高于路外等原则实行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免收费时限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