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智能停车信息系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停车设施开放状态、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泊位预约、泊位诱导等。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设施相关信息报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入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