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商业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当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停车设施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的条件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和有隔离带的非机动车道上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时段。
下列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以及交通量较大的支路;
(二)人行横道、人行道;
(三)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范围内;
(五)已建成的公共停车设施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六)距路口渠化区域二十米范围内;
(七)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区域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一点五米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和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取消。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