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的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

鼓励个人停车泊位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