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边角空地、高架桥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的土地使用权人,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道路范围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建筑物业主无土地使用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业主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建筑物业主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