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自动核验、智能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