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在登记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