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业务协作,提升登记服务效能,推动市场主体更多登记事项无差别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