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业务协作,提升登记服务效能,推动市场主体更多登记事项无差别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