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系统。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