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