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支持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