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场主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中以作出虚假承诺等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