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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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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