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与该登记事项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已经被受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受理证明文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