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共享至相关部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协同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