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应的违法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